(2017)黑0104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吴维玲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货运代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维玲,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吴维玲,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56号2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物流园区B-37、B-39。经营者:郑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38号3栋1单元3层1号。本院在执行吴维玲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吴维玲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366元及利息。吴维玲未能提供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