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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军与西安市雁塔区眼镜山野小吃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西安市雁塔区眼镜山野小吃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4年8月26日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眼镜山野小吃部。负责人胡文华。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眼镜山野小吃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9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眼镜山野小吃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眼镜山野小吃部负责人胡文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缴纳案款49336元人民币及执行费664元人民币。该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陈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