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6)鲁0786刑初331号刑事裁定,中止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审理。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美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