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凤萍、杨明德与张鹏、张国江、杜金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萍,杨德明,张鹏,张国江,杜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任凤萍。申请执行人杨德明。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张国江。被执行人杜金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凤萍、杨明德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2339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2.233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投资,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账号内存无大额存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上述执行内容告知申请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