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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踏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7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踏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726号之一原告: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被告:成都踏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吕晨晓。委托代理人:胡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踏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存在对账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踏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顶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剑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