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秀平与潮福轩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平,潮福轩饭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678号原告:杨秀平,女,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潮福轩饭店经营者:辜伟广,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翠园人。原告杨秀平诉被告潮福轩饭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