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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留建、刘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留建,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贾留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口采油厂准备大队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刘丽,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四路营业部职工,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贾留建与刘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系用工单位非固定人员,收入较低,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全部收入,但现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