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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倪新如、李建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新如,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6号申请人:倪新如,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建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面包车驾驶员。申请人称,2017年5月15日5时30分许,李建伟驾驶鲁R×××××号面包车沿东明县黄河大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窝乡处与同方向沿黄河大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骑的倪新如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倪新如受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48号认定李建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新如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建伟驾驶的鲁R×××××号面包车,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建伟驾驶的鲁R×××××号面包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