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燕存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燕存露,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勤智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财保7号申请人: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216号22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扬新。被申请人:燕存露,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幢168室。法定代表人:燕存露。被申请人: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燕存露。被申请人:勤智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骆克道53-55号恒泽商业大厦15楼1501(646)室(FLAT/RM1501(646)15/FSPACENTRE53-55LOCKHARTROADWANCHAIHK)。申请人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3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燕存露、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勤智诚控股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50,698,9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017年4月1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2017年5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担保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燕存露、上海基业欣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勤智诚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698,9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侯晓燕代理审判员 沈 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