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普新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普新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民初2362号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125543。法定代表人:张天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普新建,男,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新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0日,被告普新建将其所有的豫P×××××、豫P9X**挂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2014年被告又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1%。后被告不再交纳服务费,也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由被告支付服务费4500元,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被告普新建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普新建将其所有的豫P×××××、豫P9X**挂车辆挂靠在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每年交纳服务费150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又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1%。之后被告不再交纳服务费,也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由被告支付服务费4500元。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一事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长期拖欠服务费不交,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又经本案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由被告支付服务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一事另案起诉,本院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新建于2011年11月10日就豫P×××××、豫P9X**挂车辆所签订的��靠合同,被告普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144元,由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