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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高志刚、李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高志刚,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异30号案外人:钟树键,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被执行人:高志刚,男。被执行人:李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高志刚、李柱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钟树键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吴景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