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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广君、刘昌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君,刘昌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君,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刘昌峰,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唐大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广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昌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115元,执行费1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昌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611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