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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1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嘉峪关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马艳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艳。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艳依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暖气费等7000元、违约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艳名下无存款、住房、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登记有甘B831**号雪佛兰小轿车一辆(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艳虽口头承诺分期付款,但以无履行能力,人在原籍为由,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对马艳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将马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