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洪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鲁1302执1735号被拘留人马洪学,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荣、马洪琦、马洪学、黄云门金融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马洪学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鲁1302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马洪学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