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宋春雨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73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春雨,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哈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宋春雨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 强审判员 韩跃军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