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张永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永贤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61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总经理。被告:张永贤,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张永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永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永贤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张永贤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且本案不属于公告送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