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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191冯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91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邳刑二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在车管部门无车辆。且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