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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万福与青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福,青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3279号原告:郑万福,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青巴特尔,男,34岁,蒙古族,牧民。原告郑万福与被告青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万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巴特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7日,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逾期经我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青巴特尔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青巴特尔向原告郑万福借款4000.00元并约定2015年12月1日前还款的事实清楚,有原告的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欠据为证。被告青巴特尔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时及时还款。被告青巴特尔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青巴特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可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原告郑万福要求被告青巴特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巴特尔给付原告郑万福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青巴特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