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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艳与胡世春、李青、邓春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艳,胡世春,李青,邓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余艳,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胡世春,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青,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邓春雷,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余艳诉胡世春、李青、邓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浩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