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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韩文平与被告王富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平,王富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00号原告:韩文平,女,1980年12月25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天,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强,男,1946年6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松,女,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文平与被告王富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