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冷强与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三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强,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233号原告:冷强,男,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崔延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强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西彩石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彩石三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强,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西彩石六村整合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判令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原告冷强拆迁补偿金,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3、判令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为实施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六村整合项目,在2016年与原告冷强签署了西彩石六村整合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向原告冷强一次性支付了681402元作为补偿。然而,根据拆迁时涉案地段的房价,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向原告冷强支付的补偿款明显过低,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冷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辩称,1、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与原告冷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安置补偿标准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具有法律上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2、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包括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在内的西彩石六个村进行统一城中村改造。在此事实基础上,原告冷强与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自愿签订了上述协议,协议中记载的关于安置房屋、地上物补偿的标准均是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原告冷强领取了约定的房屋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且居住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已经拆除完毕。这足以证明协议约定的权利已经实现,义务已经履行完毕;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原告冷强在与被告西彩石三村委会签订上述协议时,并非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在紧迫、草率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冷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冷强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要求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补偿,因此,原告冷强系对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标准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因此,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