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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与李友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李友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642号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蔷薇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9455810E。法定代表人:潘巧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香,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萍,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友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佛山市乾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