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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振荣与徐燕、薛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振荣,徐燕,薛凯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592号原告石振荣,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徐燕,女,31岁,现住五原县。被告薛凯钦,男,30岁,现住址同上。原告石振荣与被告徐燕、薛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郑志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