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振荣与徐燕、薛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振荣,徐燕,薛凯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592号原告石振荣,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徐燕,女,31岁,现住五原县。被告薛凯钦,男,30岁,现住址同上。原告石振荣与被告徐燕、薛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郑志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