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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万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成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万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成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万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大庆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XX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成为,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成为在银行的存款14357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夏成为相当于143573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夏成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