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鄄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菏泽华鲁饲料有限公司、卢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华鲁饲料有限公司,卢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华鲁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卢方(卢恩忠),男,住菏泽市。申请执行人菏泽华鲁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方(卢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6)鄄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卢方(卢恩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方(卢恩忠)在山东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侯集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03)、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苟村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38),现需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方(卢恩忠)在山东菏泽农村商业银行侯集支行的存款账户元(账号:62×××03);冻结被执行人卢方(卢恩忠)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苟村支行的存款账户元(账号:62×××3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