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天佳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德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高新北区经纬6号路的综合楼、办公楼、厂房、锅炉房。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