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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晓源、游晓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源,游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叶晓源,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县区。被执行人游晓东,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晓源与被执行人游晓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游晓东多年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5)赣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远明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棕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