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晶、沈芳等与孙传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沈芳,张轩硕,孙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晶。申请执行人:沈芳。申请执行人:张轩硕。被执行人:孙传忠。本院在执行张晶、沈芳、张轩硕与孙传忠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沭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学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