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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再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2日再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因病于2016年1月14日离开服刑场所自行寻医治疗;因吸毒,2016年9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8日14时33分,被告人王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125号哆味美奶茶店内,乘前台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让利某放于收银台内装有价值912元重约3.2克的黄金项链1条及现金人民币80余元等物品的红色挎包1个盗走。2、2016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09号缔康宠物医院内,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前台的价值1500元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以上,被告人王某共盗窃作案2起,财物价值共计2492元。该院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且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因身患多项严重疾病,而服刑场所条件有限,经服刑场所口头报主管单位相关领导获得批准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服刑场所自行寻医治疗,期间服刑场所无法对其有效监管。被告人王某犯前罪尚有余刑七个月十四天,前罪罚金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让利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8日14时33分许,被害人让利某的1个红色挎包在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125号哆味美奶茶店内被盗,该挎包被盗时放于收银台处,包内有黄金项链等物品以及100元左右的零钱现金。被盗后让利某查看了店内监控,发现盗窃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已被监控摄入。另有视听资料哆味美奶茶店监控视频及城市监控视频录像光盘及监控视频截图在卷,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作案的详细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8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放于怀化市鹤城区缔康宠物医院前台的1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被盗。被盗后王某某查看了店内监控,发现盗窃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已被监控摄入。另有视听资料缔康宠物医院监控视频录像光盘及监控视频截图在卷,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作案的详细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两处案发现场,即怀化市鹤城区哆味美奶茶店和缔康宠物医院的具体方位情况,并有现场照片对案发后上述现场的细节特征予以固定。3、证人马化某的证言,证明:马化某系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59号四马通讯店经营者,2016年9月8日,一名男子将1台华硕牌K550D型号笔记本电脑质押于该店,并称这台电脑是其哥哥的,过几天来赎回去,并且将自己的身份证也一同质押给了马化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为王某,且身份证照片与这名男子面貌特征一致,马化某便给了这名叫王某的男子500元。后这台电脑已被民警提取、扣押。另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在卷,证明马化某对2016年9月8日下午来其通讯店质押华硕笔记本电脑,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也一并质押给其的男子进行了准确辨认,该男子即本案被告人王某。民警对被告人王某质押于马化某处的身份证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依法进行了提取、扣押。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身份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系于2016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归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交代其有吸毒经历的事实。6、怀鹤公(湖天)决字[2016]第21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鹤公(湖天)强戒决字[2016]第05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因吸毒于2016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7、(2015)怀鹤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2015)怀鹤刑执字第523号执行通知书、怀市看字2016110701不予收押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以及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被怀化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况。8、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管教干部杨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母亲金蒲某提交的申请,证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刑后,因其患有原发性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组、冠心病、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等多项严重疾病,被怀化市看守所拒收后送至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服刑,由于被告人王某病情严重,收治中心条件有限,2016年1月14日王某的母亲金蒲某提交了转院治疗及手术申请。收治中心口头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领导同意以后,被告人王某被其母亲带往长沙接受治疗。治疗期间收治中心不能对被告人王某进行有效管控,被告人王某的余刑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28日。9、鹤价认鉴字(2016)第588、883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盗窃财物的价格认定情况。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对其实施盗窃作案的作案地点,以及公安民警从马化槟经营的四马通讯店提取的被告人王某本人的身份证、被告人王某盗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均进行了指认,以上指认经被告人当庭确认属实。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王某系吸毒人员且有毒瘾,其系为了筹集毒资而盗窃,曾于2015年因盗窃被本院判刑后在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服刑,并处罚金未缴纳。由于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多项严重疾病,经其母亲申请,收治中心同意其离开收治中心到长沙的医院接受治疗,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其到长沙后没有到医院进行治疗,而是到小诊所进行服用中药等保守治疗,治疗期间收治中心也未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治疗一段时间后便回到怀化,但被告人王某认为其已被收治中心释放,没有去收治中心报到,且再次因毒瘾发作,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6年5月的一天及同年9月8日先后在怀化市鹤城区境内的一家奶茶店和一家宠物医院实施了盗窃行为,作案现场均已带领公安民警进行了指认。其中在奶茶店偷到女式挎包1个,包内有零钱80元左右,以及3.2克黄金首饰,后黄金首饰被王某以180元每克的价格销赃到中心市场,共销得赃款580元;在宠物医院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其谎称是其哥哥的电脑,质押在人民南路的某家通讯店,为取得店老板的信任,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也随电脑一同质押于该店,并称当时只想赶紧拿到钱,其他的都没有去考虑了。后该通讯店老板向被告人王某支付了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为筹集毒资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盗窃财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有余刑七个月十四天,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侃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