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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鸡东县华日煤矿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华日煤矿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人社监罚字(2016)第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已被国家关闭,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煤矿关闭补偿款,该补偿款尚未发放。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人社监罚字(2016)第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