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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曾凡洲与赵瑞钢、曾凡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瑞钢,曾凡洲,曾凡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瑞钢,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凡洲,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凡鸽,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赵瑞钢因与被申请人曾凡洲、曾凡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5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瑞钢申请再审称,涉案欠条是受到胁迫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清单是伪造的,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其提供2016年11月23日在施工现场拍摄的一组照片作为新的证据,拟证明工程款结算清单所载内容与实际工程量不符,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凡洲在赵瑞钢、曾凡鸽承接的工程中提供劳务,完工后于2011年12月底经与曾凡鸽、会计邵家波结算,第一期工程款74775元,第二期为71474.60元,合计146249.60元,并由曾凡鸽、邵家波在二张工程款结算清单上签名捺印。赵瑞钢、曾凡鸽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于2012年4月5日向曾凡洲出具1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曾凡洲工程款约35000元,年底付清”,赵瑞钢、曾凡鸽均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该工程款结算清单、欠条均合法有效。原判决认定工程款146249.60元,扣减已付款12万元后,下欠26249.60元应予支付,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赵瑞钢提出欠条是受胁迫出具、工程款结算清单系伪造,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其申请再审时提供的一组照片,因不符合再审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其提出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经查,与原审卷宗载明的情况不符。赵瑞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赵瑞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瑞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