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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杨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平,杨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平,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士英街8委*组。被执行人杨殿永,男,1975年2月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福山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杨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4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