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图书馆与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初2203号原告:天津图书馆,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培,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玉,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东,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天津图书馆后门。负责人:吴鹏,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国,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图书馆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图书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玉、宋振东,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的负责人吴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图书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路某某号天津图书馆后院临某某道一侧原印刷装订车间腾空并交付原告;2.被告按年租金20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被告按日租金的3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滞纳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原告与北京金点卓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教学基地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路某某号天津图书馆后院临某某道一侧原印刷装订车间房屋(面积512平方米)向其出租,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租金200,0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原告通知被告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租房协议并要求被告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腾房,但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履行腾房义务,遂成讼。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合同到期后,被告积极要求与原告签订新合同,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协商一致,故不同意支付滞纳金,且被告现因教学原因无法腾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系由原告承租的直管公产房屋。2011年1月1日,原告与北京金点卓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教学基地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中临某某道一侧原印刷装订车间出租给北京金点卓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教学基地用于教育培训,出租房屋计20个建筑模块,面积共512平方米,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1年房屋年租金180,000元,2012年房屋年租金180,000元,2013年房屋年租金200,000元。该协议中约定: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被告应如期交还;承租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如期交还出租房屋,承租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滞纳金;双方另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1月1日,租赁双方续签协议,约定房屋租金为每年200,000元,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他约定内容与上份协议相同。2016年10月27日,原告邮寄《律师函》,载明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另,自2011年1月1日始,涉诉房屋即由被告实际承租使用,租期内租金已付清。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涉诉房屋至今,亦未交纳租金。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间的租赁关系且均依照原告与北京金点卓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教学基地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履行租赁的权利义务。本院认为,涉诉两份《租房协议书》虽系原告与他人所签,但原、被告均认可涉诉房屋实系被告承租使用并交纳房屋租金,且均认可依照上述《租房协议书》履行权利义务,故原、被告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租赁期满,原告依约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且其亦向被告提前告知不再续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腾交涉诉房屋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履行腾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逾期腾房的,应依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一节,本案滞纳金性质实系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赔付标准明显偏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某路某某号天津图书馆后院临某某道一侧原印刷装订车间(面积512平方米)腾空并交付原告;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按照原日租金的1.3倍为标准(20000元/年÷365日×1.3)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滞纳金;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计276.50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金点点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杨 涛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