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1等与张某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王某,赵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6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1,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2,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赤峰市。上诉人李某、张某1、王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撤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张某1、赵某、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