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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井河与沈桂华、吴志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河,沈桂华,吴志发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696号原告:李井河,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西岗村西赵湖岗屯。被告:沈桂华,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西岗村西赵湖岗屯。被告:吴志发,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西岗村西赵湖岗屯。原告李井河与被告沈桂华、吴志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井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井河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李井河负担。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