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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晥182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国亮、刘金娣等与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亮,刘金娣,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晥1822民初575号原告:杨国亮,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系死者杨某父亲。原告:刘金娣,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杨某母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梅俊。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亮、刘金娣诉被告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成、被告中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女儿杨某是被告在广德分公司的职工,2015年7月16日12时左右,杨某中午外出吃饭搭乘同事驾驶的电瓶车返回公司上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死亡。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12月25日杨某经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亡。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受理。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伤死亡赔偿款623900元及丧葬费2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杨某系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情况属实,但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比例错误,载杨某的电动车���车不太灵,杨某不应无责。工伤认定终审判决书我们不服,正在省高院进行申诉。对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标准应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后,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应该抵扣掉在交通事故中取得的死亡赔偿款,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家庭结构状况登记表,证明主体资格;证据2、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事实;证据3、收到仲裁申请书,证明原告已申请仲裁,该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受理,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证据4、死亡证明、火化单、尸检报告,证明杨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证据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证据6、劳动合同书、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的工资单,证明事故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间;证据7、询问笔录,证明扬琴系被告处职工,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证据8、判决书,证明终审判决认定杨某为工亡的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责任认定书认定不准确,且对终审判决书不服,正在申诉。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张静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时电动车刹车失灵,责任认定书遗漏了重大事实,责任认定错误,且张静不是机动车驾驶人,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证据2、杨国亮笔录,证明驾驶员赔偿原告20.3万元的事实;证据3、李文秀笔录,证明张静赔偿了原告4.3万元的事实;证据4、2015广民一初字第2370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的获赔情况。原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的证据,确定以下法律事实:死者杨某系中港公司广德分公司职工。2015年7月16日12时左右,杨某中午外出吃饭搭乘同事驾驶的电瓶车返回公司上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死亡。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12月25日杨某经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亡。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受理。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伤死亡赔偿款623900元及丧葬费2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年,2014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6元。本院认为:杨某的死亡经过人社局广德认定[2015]0905号认定工伤(亡)决定书已被确认为工伤(亡),中港公司因不服其结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后,中港公司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中港公司仍提出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认为杨某不应认定为工亡,本院认为其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仲裁委在2016年2月19日收到二原告的申请材料后逾期未能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二原告出具收到仲裁申请书凭证,故二原告依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本院起诉工伤保险待遇。因中港公司广德分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二款及《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二原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中港公司予以支付。因事故发生在2015年,工亡补助金依法应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院确认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丧葬补助金应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个月的安徽省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院确认为4366元×6=26196元,原告主张的丧葬补助金25500元未超过该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中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应该抵扣掉在交通事故中取得的死亡赔偿款,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国亮、刘金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55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