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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葛奇东与祝渭忠、来莉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奇东,祝渭忠,来莉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823号原告:葛奇东,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渭忠,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来莉南,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鸣,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奇东诉被告祝渭忠、来莉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葛奇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渭忠、来莉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奇东撤回对祝渭忠、来莉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葛奇东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