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葛奇东与祝渭忠、来莉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奇东,祝渭忠,来莉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823号原告:葛奇东,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渭忠,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来莉南,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鸣,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奇东诉被告祝渭忠、来莉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葛奇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渭忠、来莉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奇东撤回对祝渭忠、来莉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葛奇东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