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昱与江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昱,江志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42号原告:陆昱,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萍,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陆昱与被告江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陆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陆昱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