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照军、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军,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张照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丁宁,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照军与被执行人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