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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陈建,陈银龙,侯长明,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3028799R(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山路陈桥市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6725-6。法定代表人:陈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银龙,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侯长明,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秀琴,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苏中投资有限公司、陈建、陈银龙、侯长明、刘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秀琴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秀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6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