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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苏维娇与张维巧、施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维娇,张维巧,施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330号原告:苏维娇,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维巧,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施华荣,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苏维娇与被告张维巧、施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苏维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维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达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