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娥与被告史连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娥,史连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00300号 原告:杨玉娥,女。 被告:史连浩,男。 原告杨玉娥与被告史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连浩经公告传唤,现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玉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8000元,约定2016年2月偿还,2016年2月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款。 被告史连浩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8000元,2015年6月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对借款进行了确认,但借据未载明还款期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不予确认,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偿还88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连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杨玉娥借款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史连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晓彦 人民陪审员 肖 冰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