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欢与李书明、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李书明,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XX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590号之一原告杨欢,男,生于1992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正全(特别授权),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明,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被告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义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人民路**号。负责人刘忠。委托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刚,男,生于1980年12月28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欢诉被告李书明、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杨欢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