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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强,袁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5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651935-5,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负责人王立顺,行长。被执行人:陈强,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袁喜珍,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强、袁喜珍所有的坐落于上××县××镇××小区××号(房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2013)131755)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陈强、袁喜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71327.3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强、袁喜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强、袁喜珍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临江镇东环小区第7幢C2-101号[房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2013)131755、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上杭县国用(2013)第1579]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南生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