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敏俊诉被告薛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敏俊,薛旭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97号原告:郝敏俊,男,。被告:薛旭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敏俊诉被告薛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敏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