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07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与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07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与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鲁班工业园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厂内的384.66吨钢构件。2017年4月28日,买受人叶西林以79005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鲁班工业园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厂内的384.66吨钢构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叶西林所有。384.66吨钢构件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叶西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