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9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吉泰毛纺织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泰毛纺织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9147号原告:上海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敏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泰州吉泰毛纺织染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原告上海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吉泰毛纺织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剑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怡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