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立国、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国,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组织机构代码09205647-3。法定代表人李威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委托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镇政府旁)的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一批【立式和挂式空调、办公桌、电脑、文件柜、办公椅、沙发等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萧资评报(2017)第3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51725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徐忠贤(公民身份号码)以363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镇政府旁)的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一批【立式和挂式空调、办公桌、电脑、文件柜、办公椅、沙发等以现场实物为准】以363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徐忠贤(公民身份号码),该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所有权自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交付给买受人徐忠贤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