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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79号原告: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35334901。法定代表人:马建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华夏路西临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47016896。法定代表人:刘道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