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绰号超娃),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2012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17时左右,吸毒人员李某通过电话向王超联系购买200元钱的冰毒,约定在顺庆区成衣后街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王超将事先藏在其女朋友冯某家中的冰毒取出后,用白色卫生纸包裹,下楼与李某见面后,在冯某住所单元楼的二楼楼道转角处进行了毒品交易,李某将200元钱交给王超,王超将一小袋冰毒交与李某,后在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同时查明,从现场李某处搜出疑似冰毒一小包。经南充市物证鉴定所、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称重,疑似毒品净重0.51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王超2012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毒品称重记录及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王超及证人李某的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王超的户籍信息,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商品净重量计量检验报告,在案发时间段李某所持电话和王超所持电话的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